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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积累
野外观测规范及管理条例
作者:王世金 发表日期:2019-03-06    

第一章   

为了更好地开展玉龙雪山冰川与环境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玉龙站)“一站四区”冰冻圈与可持续发展科研工作,更系统地进行各项要素野外观测,更规范收集和使用数据,以确保数据高质量和高可信度,实现数据使用的最优化和科学化,现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冰冻圈要素观测

第一条  冰川物质平衡观测:按照观测规范每周一次,并逐步向无人机冰川物质平衡测量转变。

第二条  冰川末端监测:每两个月一次,利用GPS或无人机主要监测末端海拔变化及末端后退距离。

第三条  冰川地形图与体积、面积变化监测:利用GPS、无人机、遥感影像实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梯度气象气候观测:利用海拔48004700450643003046 m自动气象站进行实时观测。

第五条  冰雪水文观测:每周一次在大白水河、漾弓江、哥吉河和束河四个水文点观测流量和水位变化;每月一次在黑龙潭水文点观测流量和水位变化。此项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辅之以便携式现场观测。

第六条  冰冻圈灾害监测:利用4800 m网络照相机、影像,监测雪崩、岩崩(冻融引起)事件,同时,对冰岩崩塌事件进行调查,并开展景区洪水监测(如遇特殊事件发生则组织就地应急调查)。

第七条  生态植被调查:在冰川退缩迹地采取样方调查等方法和方式调查生态系统结构演替及其土壤、微生物空间变化特征,每年调查两次。

第八条  在每年旅游旺季和淡季,进行两次冰冻圈服务功能及其人地关系问卷调查。

第三章  冰雪物理化学监测规范

第九条  雪坑采样:在积累区同一个采样点4800 m每月开挖一个雪坑,主要用于物质积累量观测、密度和含水量测定及化学指标测定。为防止样品污染,其规则是从雪坑底部到顶部的顺序采样并编号(每10 cm一个样品),然后再进行其它观测项目。

第十条  表层雪采样:每周一次,夏半年在积累区和消融区各选一个点连续采样,冬半年选三个点4700 m4800 m4900 m采样,在有新雪覆盖时要开挖浅剖面从底部向顶部采样并编号。

第十一条 气溶胶采样:每个季节选一个月连续采样,采样地点暂定为4700 m处开阔平台、甘海子和大象山,每个采样日按2小时间隔连续采样,并挑选天气状况理想的采样日实施24小时采样。

第十二条 降水(含新降雪)采样:有降水事件发生就即时采样,采样点选择在大本营、甘海子和冰川区(4506-4680 m均可)三个点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河水采样:在观测的三条河流同时采样,采样点尽可能选在河流中流线上,每周监测四次,如条件允许,可在每月中旬按海拔梯度由水文断面所在地上溯至河源地带采样一次。

第十四条 其它采样可依据课题要求及个人研究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常规观测。

第四章  数据(样品)收集

第十五条  常规数据按已有规范整理收集。

第十六条  冰雪水样品编号按如下示例进行:2008111号雪坑底部第1个样品编号为:p081101-120081114800 m表层雪编号:bcx0811012008111号下午2时气溶胶样品编号:qrj081101-142008111号大本营降水编号:lijs0811012008111号白水河河水样编号:bsh081101;如有特殊情况须在记录本上注明,并在样品上做好标记。

第十七条  样品采回后立即放入冰箱。

第五章  观测规范

第十八条  野外观测人员由站长统一安排,原则上每位科研人员每次轮流观测期限为两个月,并在驻站后勤人员的协助下完成工作。

第十九条  各位观测人员在观测期间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观测与数据收集,并确保数据质量,科研人员要及时整理数据。

第二十条   观测期间必须注意个人安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观测应立即向站长汇报。观测人员需多人协同观测,同时,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小其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观测期间,科研人员要与驻站后勤人员一道处理好站内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冰川物质平衡、冰川末端数据由王世金负责整理。

第二十三条 冰川地形与梯度气象数据由燕兴国负责整理。

第二十四条 降水、表层雪与雪坑化学数据由蒲焘负责整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旅游及人文数据由王世金负责整理。

第二十六条 灾害、气溶胶与大气环境数据由牛贺文负责整理。

第二十七条 水文与河水化学数据由蒲焘负责整理。

第六章  数据监管

第二十八条 每年观测数据整理收集好后于次年元月十号左右由各负责人上交站长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届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总负责:王世金 副站长;管理委员:蒲焘、牛贺文、刘婧、燕兴国。

第三十条   所有数据按现行数据规范统一整理,未经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数据均不得外传。

第三十一条  未经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允许而以个人行为外传或交换数据,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来站客座人员所采集的野外数据,在保证其优先使用权后,必须向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上交一份原始数据文件以备份。

第三十三条 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刘婧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四条 站内科研人员使用数据须遵循高效、准确、共享和最大限度发掘数据所包含的科学信息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站内科研人员按照个人研究方向和需要使用数据时需向站长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

第三十六条 外单位研究人员使用数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数据使用说明,交由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共享。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观测研究站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为野外观测、实验和研究提供良好的平台条件,为来站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观测站观测、实验和研究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种仪器设备在购置入库时,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将入库的仪器设备详细编码登记。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软件原版由设备管理人员保管,保留复印件,使用时必须使用复印件。

第四十条  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有特殊保养和维护要求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各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对于需要定期进行精度检验和标定的仪器,必须按期进行检验和标定,保证观测和实验数据的精准,严格确数据质量。对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许可证,保障安全生产,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说明书的使用程序进行。

任何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说明,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专人在场指导。

第四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管理人员如实报告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协助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修和排查,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隐情不报或者自行拆卸者,本站将追究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仪器维修与维护档案。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视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或请公司维修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前后做如实记录。

第四十四条 如发现野外观测设备遭到破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要及时检查更换。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结束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清洗或者清洁仪器设备,规整复原到包装指定位置,清扫实验室或库房环境。

第四十六条 站内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行为。

第八章 安全消防职责

第四十七条  输电、供电和用电设施的维护与改造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私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十七条  确保站区消费设施齐备,保持站区消防水源充足,消防管道和通道畅通,保持灭火器材状态良好,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十八条  在建、改建工程项目或仪器安装过程中,一定要将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责任到人,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办公设备,损坏者要照价赔偿。驻站人员须保持自己房间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五十条   驻站专职司机定期维护、检修车辆,保障车辆安全。

第五十一条 形成在站人员有事无事报平安的常态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做好来站人员登记工作,确保来站人员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 驻站人员和客座人员须遵守本站作息时间,有事外出必须向后勤管理人员说明外出及返回的时间。

第五十四条 餐厅管理人员要做好厨房、餐具存放消毒柜、食品和卧具及洁具卫生,防止疾病传播和食物中毒,保障观测站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后勤管理人员要做好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保证观测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负责站内环境卫生和安全事务工作;负责来站人员到站、离站及野外考察的考勤记录,记录必须准确真实。

第五十六条 台站人员做好常用药品购置,及时补充,保障野外、冰川环境意外疾病的用药。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现处于试行阶段,试行期为一年。

第五十八条 如遇本条例尚未涉及之情况,本条例仍有追溯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玉龙站数据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111日起试行,到200807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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